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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成教 发布时间:2019-09-19 查看:22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为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含经营性资产)用于以武汉理工大学工商注册商标名义或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经国资处批准。
第二章 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所有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归口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归口研究生院管理;
(二)与境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归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管理;
(三)除以上培训项目以外的各类非学历培训班、辅导班、研修班等培训项目,归口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承办培训项目前,必须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填写《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明确培训形式、培训及住宿地点、培训计划、招生方式、学员规模、学员管理模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培训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立项。
对于必须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等资质才能承办的培训项目,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出示资质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承办的培训项目,必须签订培训协议。双方草拟的培训协议,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签订正式协议,加盖学校公章。
上级管理机构委托举办的培训项目,必须有委托函。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不得将已经立项的培训项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转包的培训项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拟定培训项目的收费事项和标准必须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并由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向计财处申报备案。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收入和支出管理均按学校财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培训开始前将培训实施计划、学员名单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如申办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承办单位须提前报归口管理部门,如果涉及重大变动,还应重新办理立项手续。培训中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学员和教学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发生突发事件承办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项目教学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和培训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需要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核培训学员的结业资格,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结业学员名单,领取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含有“武汉理工大学”字样的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承办单位颁发给结业学员。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须将结业学员名单和结业证书号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武汉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校办字〔200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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